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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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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和按比例安排就业工作

    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加大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

    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

    进一步加强残联的组织建设

    (一)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步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和按比例安排就业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政府的扶贫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地方要按省的要求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解困活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力争在全国率先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粤府[1995]4号文件精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尚未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地方,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定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为残疾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各单位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具体操作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劳动厅制定。

    (三)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资金,作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当地基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对残联的基建用地和基建经费,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征地等手续。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四)加大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将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按20%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划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制定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办法。各市、县、乡镇(街道)要制定优惠措施和具体规定,帮助残疾人解决各种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人大对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帮助,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引导残疾人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六)进一步加强残联的组织建设

    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重视乡镇(街道)残联工作,市、县级残联要按“一体化的工作机构、一专多能的队伍、有机结合的业务、统筹安排的经费、综合利用的场所”的原则建设。乡镇(街道)残联工作要做到有专人管、有服务载体、有联系网络、有工作经费。

    [详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粤办发[199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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