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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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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清理整顿的意义

清理整顿内容

有关规定

(一)清理整顿的意义

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清理整顿内容

1、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费、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员管理费、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地自定的暂住人员城市配套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外工综合管理费等收费。

2、暂停使用IC卡收费,待国家计委批复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3、保留暂住证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原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费)3项工本费。

附件1:



取消收费项目、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省政府粤府[1995]68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274号
人·月
3-6元
  

2
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省政府粤府[1994]147号、粤府函[1993]107号、粤府函[1993]320号、广州市政府穗府[1992]111号
人·月
20-30元
  

3
暂住人员管理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8]112号、深圳市政府深府[1990]308号、深府[1995]74号
人·年
240-300元
  

4
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
人·月
不超过3元
  

5
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人·月
1元
  

6
暂住人员城市配套服务费
珠府常字[1994]14号

100元
  

7
城市增容费
珠府[1997]58号

5000-20000元
  

8
外工综合管理费
顺府[1994]76号
人·月
20元
  




附件2

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依据文件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暂住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5元
  

2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284号

2元
  

3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
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计生委[1999]66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235号

5元
原名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费。




(三)有关规定

1、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粤价[2002]8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取消有关收费项目,规范保留收费项目的收费。

2、取消收费后有关劳动管理的正常经费有困难的,应按《通知》第三条要求,向政府申报解决。

3、“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各地应继续按《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而且,只能向使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收取,不得向流动人员个人收取,也不得转嫁或委托流动人员个人缴交。违反上述规定收费的,按乱收费严肃处理。

[详见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粤价[2002]80号)、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的通知(2002年3月29日粤劳社[20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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