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当前位置:劳动法频道 > 劳动监察 > 行政执法审批 > 正文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承办处室
培训处

事项代码
晋政发[2005]24号文件105号

办理流程
  

1、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条件,要求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2、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权限,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建立所(站)规定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并写出书面评估报告;
4、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划,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办法审核批准,并确实其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
5、颁发统一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



申报材料
  

1、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3、鉴定指导中心资格审查报告一份;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

办结期限
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各部门、行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省属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规定数量的审核同意
  • 行政执法证件规定
  • 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类)
  • 法定职责和执法管理目标
  • 中省直用人单位招(聘)用工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