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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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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医疗保险处

事项代码
晋政发[2005]23号文件33号

办理流程

1、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具体事业单位及其人员进行审核;
2、审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

1、成立事业单位的批件;
2、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证明材料;
3、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的基础情况登记表。




办理依据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62号第78项



办结期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对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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