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意见
内容提示:
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建立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
(一)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开展查处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继续加强合作,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切实维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
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合工作会议,互通开展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情况,研究问题及对策,部署具体工作。同时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列入日常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具体负责工作人员,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各项条款抓好工作的落实。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各地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积极宣传规定,教育用人单位要把好招工入口关,严格查验招工对象的身份证明。如发现用人单位招用伪造、涂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童工,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责任。
(四)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
为促使监督检查工作的经常化,每年8月15日至9月15日为全省禁止使用童工联合执法检查月。检查月期间,各地要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使用童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将派出联合检查组赴部分市抽查开展工作情况。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等8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粤劳社[200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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