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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合格技工学校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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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将本地区已通过合格评估的技工学校情况填报本厅培训就业处;部、省属技工学校直接填报我厅培训就业处。

    (二)未通过合格评估的技工学校,可向省厅提出评估申请,省厅受理后,具体评估论证工作由省厅委托各市劳动保障局进行;省、部属学校的评估由省厅直接组织进行。合格评估材料由省厅统一审批。

    (三)组织技工学校合格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技工学校评估论证规范程序,依据《广东省技工学构合格评估标准(修订)》(粤劳社[2002]169号)进行。评估组成员可设5-7人,其中专家(省级、国家级督导评估员)不得少于3人。

    (四)通过合格评估的技工学校,由省厅报劳动保障部分批向社会公布。已设办三年以上且截至2003年12月30日仍未通过合格评估的技工学校,将结合全省技工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考虑。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公布合格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粤劳社函[2003]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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