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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受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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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第二职业的,应与从事第二职业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因履行该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务合同依法调解和仲裁。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而与从事第二职业的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原则上由从事第二职业的单位负责。
    参阅文件:
    山东省劳动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5日 鲁劳发[1995]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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