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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受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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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参阅文件:
    山东省劳动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5日 鲁劳发[1995]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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