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审查规范
内容提示:
政策依据
广告内容
必要材料
审查程序
注意事项及违规责任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3、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当地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政策。
(二)广告内容
包括:培训机构的全称、地点、电话、联系人;培训范围,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课程;教学环境、场地、设备真实情况,师资培训;开课时间、班期。
不包括:非审批范围的冠名、性质、培训内容、师资情况,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产品宣传。
(三)必要材料
1、广告内容中使用有关机构和他人名义形象的,应提交当事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2、广告承诺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查程序
1、培训机构填写好《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审查 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一式3份,连同年审材料一并送审批机关审查。
2、审查合格的《审查表》一份留批准机关备案;一份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份作为社会办学机构发布广告和派发简章的凭证。
(五)注意事项及违规责任
1、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或擅自涂改的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2、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招生广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培训机构提供虚假、变造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认可证。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审查规范的通知》(2001年6月4日粤劳社[20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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