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审查规范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内容提示:

    政策依据

    广告内容

    必要材料

    审查程序

    注意事项及违规责任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3、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当地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政策。

    (二)广告内容

    包括:培训机构的全称、地点、电话、联系人;培训范围,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课程;教学环境、场地、设备真实情况,师资培训;开课时间、班期。

    不包括:非审批范围的冠名、性质、培训内容、师资情况,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产品宣传。

    (三)必要材料

    1、广告内容中使用有关机构和他人名义形象的,应提交当事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2、广告承诺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查程序

    1、培训机构填写好《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审查 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一式3份,连同年审材料一并送审批机关审查。

    2、审查合格的《审查表》一份留批准机关备案;一份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份作为社会办学机构发布广告和派发简章的凭证。

    (五)注意事项及违规责任

    1、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或擅自涂改的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2、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招生广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培训机构提供虚假、变造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认可证。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审查规范的通知》(2001年6月4日粤劳社[2001]138号)]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如何提高社会力量办学的培训质量
  • 再就业培训亟待加强
  • 如何选择就业渠道与办理手续?
  • 国产MBA
  • 劳动预备制度:难在哪里?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