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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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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仍按《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粤劳技[1998]237号)规定执行。

    (二)培训机构应独立设置银行帐户。从事会计、出纳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培训机构的资金及经费不得存入个人帐户。培训机构在注册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管。

    (三)培训机构应按国家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由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详见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9年10月27日粤劳技[1999]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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