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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冠名条件和技校跨省招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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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冠名条件问题

    1、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教育机构需冠“学院”名衔的,由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具意见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2、教育机构不具备“学院”、“学校”、“中心”条件的,按“培训班”冠名。

    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教育机构冠名条件进行审查,规范教育机构名称。

    (二)跨省招生问题

    1、技工学校应坚持在省内招生,对企业确实需要的个别工种,我省又缺乏条件培养或在省内招不到新生的,应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厅核准并统一安排招生。

    2、凡未经省劳动保障厅核准私自到外省招生的,将不予办理招生录取手续,学生毕业后不予发放毕业证和异地派遣证明。

    [详见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冠名条件的通知(1999年2月12日粤劳技[1999]48号)、广东省劳动厅关于技工学校跨省招生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粤劳技[199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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