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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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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范围

    申办教育机构的条件

    申报程序

    教育机构名称

    教育机构审批权限

    教育机构管理

    证书核发

    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违章处理

    (一)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范围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下统称单位、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二)申办教育机构的条件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教学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理论教师必须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原国家劳动部)或教育部(含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省劳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原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及与培训层次相应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理论教学场地和操作技能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等。

    4、有相应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三)申报程序

    申请办学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审批权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格式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3份,由其主管部门(个人办学由其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个人提交户口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

    2、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书资料。校长及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3、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5、拟办教育机构的理论教学场地和技能操作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等有关资料(含证明、合约等)。

    6、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办学由牵头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还应当提交合作单位有关证明材料、联合办学协议书等。协议书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职业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但不独立设置教育机构的,由学校提出办学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班别主要负责人、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以及理论教学和技能操作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等证明材料。

    (四)教育机构名称

    教育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冠名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凡独立设置教育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学校、中心或班”(学院、学校、中心的标准将国行制定)。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职业中学等不独立设置教育机构的,其名称使用“××学校××职业(技能)培训班”或用原学校名称。

    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名称中不得冠用“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未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名称中不得冠用“广东”、“华南”、“粤港”等字样。

    (五)教育机构审批权限

    1、举办以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教育机构由县级(含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地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举办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教育机构,由地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举办高级职业技能水平为主的教育机构,经办学所在地地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4、中央、部队驻粤单位举办各等级教育机构和冠学院名称的教育机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5、跨省或市举办教育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市劳动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举办者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3个月内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在报刊上刊登准予办学的通告,并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刊登通知的费用由教育机构支付。

    教育机构毕(结)业学生需要省核发证书的,由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原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同时接受监督和管理。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六)、教育机构管理

    教育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2、未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跨省、跨市设立招生报名点;未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跨县设立招生的报名点。

    3、改变名称、专业和层次及更换办学地点应提前一个月报审批机关批准。

    4、建立教师、学生、教学、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不得聘任无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任教。

    5、加强教学管理,积极参加省、市的教学教研活动,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并安排好理论和实践教学,确保教学质量。同时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认真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不断提高教学和研究水平。

    6、凭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执行,并张榜公布。收费时,必须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

    7、刊登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必须遵守《广告法》严格执行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粤劳技[1998]138号)的规定,报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8、须凭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方可开展培训。

    (七)证书核发

    1、经培训的毕(结)业人员,由教育机构颁发经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凭培训证书参加相应的工种、等级的技能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经省统一组织考核鉴定(考评),合格者由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1、对教育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每年4月底前,教育机构应携年终总结(含全年办学情况、财务报表、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变化情况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的书面报告,连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年审手续。劳动行政部门按《广东省职业技能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检查评估细则》要求,每两年对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

    2、教育机构超过3个月未办理年审,或半年以上未开展教学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劳动行政部门应予注销,并收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教育机构的印章。

    3、对年审、评估不合格的教育机构,或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的教育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招生,注销办学资格,收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予以通告。

    (九)违章处理

    对下列情况,由劳动部门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或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教育机构擅自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将办学资格承包或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七章的有关条款论处。

    2、教育机构未经批准收费或增加收费的,和未领取《教育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责令其补办,并商请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3、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的比例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且将积累用于分配或校外投资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取销其办学资格。

    [详见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的通知(1998年10月27日粤劳技[1998]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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