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的管理
内容提示:
适用对象
招生广告内容必须合法
招生广告的审批
招生广告的发布
管理与处罚
(一)适用对象
凡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举力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必须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审查表》一式3份(以下简称审查表,样式附后,其中1份留审批查准机关备案,1份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份作为社会办学机构发布广告的凭证),经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能发布。
(二)招生广告内容必须合法
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其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客观、科学、不得弄虚作假。审查后的广告内容不得擅自修改,涂改后的广告不得发布。
(三)招生广告的审批
1、教育机构办理广告审查,应提交必要的材料:
(1)在招生广告中使用有关机构和他人名义、形象的,应提交当事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2)广告承诺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广告审查申请后,应在2个星期内作出审查结果。
(四)招生广告的发布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应凭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招生广告,并将《广告审查表》批准文号列入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或擅自涂改的招生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五)管理与处罚
1、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招生广告,造成虚假失实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教育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布招生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极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搞好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者,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详见广东省劳动厅、工商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粤劳技[1998]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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