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
内容提示:
加强领导、确保社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整顿规范社会培训秩序,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自查的内容
严格把好审批、审核、发证和收费关
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领导、确保社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整顿与规范社会培训秩序作为整顿与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联系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社会培训秩序的工作,积极营造公平竞争、依法办学的良好环境,确保我省社会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顿规范社会培训秩序,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整顿与规范社会培训秩序要贯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立章建制、规范管理”的方针,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查找漏洞,通过深化改革和健全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要结合办学机构年审登记,开展一次全面的执法大检查,重点查处培训活动中存在的广告失真、蒙骗欺诈、不守信用,课时不足、乱收费用、滥发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坚持依法办学,作出突出成绩,创出名牌的培训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教学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抓紧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
(三)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自查的内容
社会培训机构要对照社会力量办学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对近两年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培训专业(工种)、规模和办学质量;刊登(发布)招生广告的程序及其真实情况;收费情况;使用教材和实验设备配置情况;教师队伍建设及其素质情况;证书发放与就业率情况;财务管理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等。按当地审批机关规定的时间,写出书面材料报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年审和执法检查。
(四)严格把好审批、审核、发证和收费关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针对当前社会培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以下四个环节进行整顿。一是严格把好申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批关。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原省劳动厅颁发的《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规定的办学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审批;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注销办学许可证。二是严格把好招生广告审核关。培训机构刊登(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遵守《广告法》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报审批办学机关审批后方可刊登。禁止盗用发证机关名义,刊登广告或印制招生简章;对刊登的招生广告与经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是严格把好收费关。培训机构必须凭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名目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四是严格把好证书发放关。对技术工种(专业)的毕(结)业生,必须按规定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管理与监督
1、各类培训机构必须抓紧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学籍管理、教师聘任、教学管理、考试管理、财务管理等项制度,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教学和教研水平。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办学年审、督导评估和检查监督等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
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对职业培训市场的监管职能。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个人和宣传舆论的监督作用;要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扩大执法监管覆盖面,当前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突出问题。
4、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建立信用制度。要通过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审,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连续两次年审合格、教学质量好、就业率达到90%以上的单位,授予“职业培训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要通过对办学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定级或晋级;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树立名牌学校或名牌专业的形象,倡导依法办学的良好风气。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2001年5月23日粤劳社[20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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