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内容提示:

    加强领导,确保劳动预备制工作顺利实施

    按照《通知》规定的内容和形式组织教学活动

    培训费的收取

    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制度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动预备制工作顺利实施

    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各类职业学校和有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特别是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要与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凡是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实行登记入学,宽进严出。

    (二)按照《通知》规定的内容和形式组织教学活动

    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培训内容及培训形式组织教学活动。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期限,可根据行业或企业岗位要求,由劳动行政部门会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国家技术等级标准作适当调整。

    (三)培训费的收取

    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其培训费可参照当地各类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报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四)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制度

    各企业、事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制度。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初、高中毕业学历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其从事一般职业(工种);对要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初、高中学历人员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机构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粤府办[1999]75号)]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甘肃省第九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简介
  • 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简介
  •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条件
  • 关于5所高级技工学校举办的高级技工班的收费标准
  •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