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行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内容提示:
有关证件的更名
劳动保障管理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劳动保障管理人员凭《资格证书》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业务
《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审注册制度
有关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应全省统一规范、统一实施
监督检查及其他
(一)有关证件的更名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劳动保障法制培训的需要,原《广东省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与《广东省企业劳动管理人员上岗证》分别更名为《广东省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管理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与《上岗证》),有关内容也作相应调整。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全部启用新证,原已颁发的证书按规定参加年审的继续有效。
(二)劳动保障管理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凡在我省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保障管理的人员,均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专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和考核,取得由我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持证上岗。劳动保障管理岗位人员是本单位劳动保障事务的经办人和直接(或主管)责任人。用人单位应安排从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三) 劳动保障管理人员凭《资格证书》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业务
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应加强沟通配合,共同作好该项工作,要创造条件方便劳动保障管理人员办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人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年审、工资总额报审、招调员工和社会保险等手续时出示《资格证书》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不能出示《资格证书》的,应督促其参加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招用劳动保障管理人员,应在招聘信息中注明须持有《资格证书》,否则不予审批。
(四)《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审注册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从发证之日(或上一次年审之日)起至2年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年审注册。
年审注册要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每次年审前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或发证机关认可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考核。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在《资格证书》注册栏加盖“劳动保障管理岗位继续培训证明”印章,填写培训日期,作为年审培训的依据。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资格证书》年审注册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年审注册办法。年审办法和年审注册专用章印模应报我厅备案。
(五)有关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资格证书》和《上岗证》贴照片处统一骑盖我厅“广东省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专用章”方能生效,发证机关栏填写组织培训考核的劳动保障部门名称。《资格证书》年审注册时,在《资格证书》已加盖“劳动保障管理岗位继续培训证明”的同页注册栏加盖“年审注册专用章”方章,填写年审日期。
(六)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应全省统一规范、统一实施
为保证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考核的质量与严肃性,仍然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证书,统一命题,统一标准。个别市编写的必要的辅助性学习资料,可经我厅审核备案后使用,但不得代替全省统一教材。我厅将结合本省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新形势,编写系列配套教材。
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七)监督检查及其他
1、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开展监察活动时,应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发现无《资格证书》与《上岗证》的,应责令其限期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2、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人员领取《资格证书》后,不在规定的年审期限内申报年审或年审考核不及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注销其《资格证书》和《上岗证》。
3、社会上自愿参加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考核的人员依照本通知执行。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粤劳社[20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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