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内容提示:
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职业资格级别的划分
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与发证
有关管理规定
监督检查与处罚
持证就业的技术工种(职业)目录
(一)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劳动保障部和省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从业人员实行劳动就业准入,未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在规定的技术工种上岗。
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生产技术进步和社会职业变化情况,对技术工种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二)职业资格级别的划分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一)初级技工(五级);(二)中级技工(四级);(三)高级技工(三级);(四)技师(二级);(五)高级技师(一级)五个层次。
(三)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与发证
1、劳动者的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发。广州、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核发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核发高级技工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初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部分有条件的县(市)经地级以上市审核后报省批准,可核发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
经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认可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有效证书,在全国劳动力市场通用,并与国际互认。
2、 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准入证”、“入围证”、“上岗证”、“特种作业资格证”等,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系列,不得抵触或替代职业资格证书。
3、 从事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接受国家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按照国家、省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要求进行。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对转岗、转业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在进入岗位前进行培训,理论知识和技能实操均要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要求。
4、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院)和其它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必须先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进入技术工种岗位但未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在2002年1月1日前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完成在岗培训,2002年1月1日后还未达到本工种职业技能要求,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在原岗位上岗。
对当地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尚未开展教育或培训的技术工种,可采取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先招收、后培训的办法,经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四)有关管理规定
1、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省规定的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省规定的技术工种岗位上岗。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必须在应聘人员应具备条件中明确职业资格要求,并报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2、从事技术工种人员跨地区进行交流调动,除符合有关政策条件外,还须持有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无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调入技术工种岗位。
外省劳动者进入我省从事技术工种工作,须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无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招用上岗。
3、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为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虚报成绩,申领职业资格证书,违者要追究当事人及机构领导人的责任,并由发证机关立即暂停、取消有关单位办学或鉴定考核资格。
4、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和进行劳动年审时,应将从事技术工种人员持证上岗要求纳入工作内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得通过其年审,不得领取《劳动年审合格证》,并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5、从事国家、省规定技术工种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者,申领营业执照,要严格按照原省劳动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技[1996]122号)精神,执行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不得申办营业执照的规定。
6、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劳动者积极钻研技术,提高职业技能,并实行职业资格与工资、福利待遇密切联系的制度。
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的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工(三级)、中级技工(四级)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同等福利待遇。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1、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予以处罚。
2、 职介机构违反本办法介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职介机构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持证就业的技术工种(职业)目录
1、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2、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3、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4、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13日粤劳社[2000]277号)]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