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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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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职业资格证书分级及核发权限

    职业资格鉴定及证书核发、填写、编号

    收费及其他

    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

    (一)职业资格证书分级及核发权限

    新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具体核发权限是:省和计划单列市核发高级技师、技师及高级技能以下证书,广州市核发高级技能以下证书,地级市核发中级技能以下证书,县核发初级技能证书。需提高发证层次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视该市证书核发和管理情况授权核发。

    (二)职业资格鉴定及证书核发、填写、编号

    1、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技能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从1999年7月1日起,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技能鉴定及核发证书不得再使用以往八级制标准;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以及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等职业不再实行岗位技能鉴定及核发岗位合格证书。

    2、证书的办理、核发和填写、编号按照我厅转发原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劳鉴[1997]60号)、《关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实行新的统一编码方案的通知》(粤劳职技[1998]3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的要求办理(发证软件可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购买)。原《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填写格式》(劳培司字[1997]46号)同时废止。证书中职业(工种)一栏只能表示该职业(工种)名称,除“潮州菜”、“粤菜”可在中式烹调师后以括号注明外,其他一律不得在此栏上表示。

    3、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和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证书,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办理证书,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省劳动厅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三)收费及其他

    1、证书工本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115号)执行。劳动部门购买证书费用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各级劳动部门购买职业资格证书费用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307号)执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从七月十日开始,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启用后再核发的旧证书一律无效。此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旧证书仍然有效。

    3、全省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订购。省内发放采取省对市(地级)、市对县,一级对一级负责办法,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领购。

    (四)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

    1、 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期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

    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6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职业(工种)名称超过8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

    文化程序应分别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

    2、证书发证日期处应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理证书的日期,发证日期是职业资格证书生效日期。

    证书编码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规定编码。2000年代码从00开始,逐年顺排。

    3、证书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填写。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其名称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4、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评定成绩应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的为合格,在80-89分的为良好,在90-100分的为优秀,评定成绩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两项中最低成绩确定。

    5、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并在左下角加盖发证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凡由国家统一命题或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鉴定会合格者的证书,须在照片下角压贴国家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6、 证书发证机关处应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军队系统核发证书,验印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7、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与验印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件。

    [详见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17日粤劳技[1999]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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