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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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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在我省从事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岗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均须经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培训和考核,取得由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和广东省企业劳动保障管理人员《上岗证》,并持证上岗。

    (二)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和《上岗证》的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不得因其履行职责而解除劳动合同或随意调动劳动保障管理岗位。

    (三)对现职在岗至今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证》,和新任职上岗还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上岗证》的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在新任职3个月内取得《资格证书》和《上岗证》,否则,不得从事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岗位工作。全面实施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劳动保障管理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应出示《上岗证》。

    (四) 企业劳动保障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负有直接的责任,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积极维护本企业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严重违法、违纪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劳动保障管理人员不予办理年审直至取消岗位资格。

    (五)全面实施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岗位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年审注册。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审注册的《资格证书》当年无效;对连续两年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审注册的持证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

    [详见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施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1999年7月16日粤劳法[1999]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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