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 [2007]86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6]1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技工学校发展,促进技工学校与经济发展、企业生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更紧密地结合,更加强化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养特色,劳动保障部对 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劳部发 [1997]2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对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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