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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Q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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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程序

1.申报人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提

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资格证明材料;

3.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评估,符合定点资格的单位报主管领导审定;

4.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符合定点资格的单位发给资格证书,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获得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前提条件

长春市内医疗机构

三、申报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军队医疗机构);

3. 职工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工个人执业、资格、职称证书;

4.主要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医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备药率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6.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7.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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