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当前位置:劳动法频道 > 劳动监察 > 行政执法审批 > 正文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Q11112)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一、审批程序

1.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到企业现场审核;

3.经审核合格的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予以批复,不

合格的指导其准备合格后再受理。

二、前提条件

省属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其他企业。

具体条件如下:

1.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采购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等行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加盖企业印章的申请表;

3.企业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并签字盖章的证明。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 许可项目名称: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
  • 委托执法
  • 执法监督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