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Q11112)
一、审批程序
1.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到企业现场审核;
3.经审核合格的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予以批复,不
合格的指导其准备合格后再受理。
二、前提条件
省属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其他企业。
具体条件如下:
1.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采购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等行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加盖企业印章的申请表;
3.企业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并签字盖章的证明。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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