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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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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公布主体、公布文号、公布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依据: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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