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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外国人就业证》审批程序(J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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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程序

1.申报人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提

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条件对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二、前提条件

(一)范围:驻吉林省的中直企业、省属各企业

(二)条件: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高级技术、管理岗位,有特殊技能国内暂缺适当人选,有特殊需要,且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岗位;

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两年以上的相应工作经历;

4.无犯罪纪录;

5.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6.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申报材料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和《外国人就业劳动合同》(到省

政务大厅劳动保障厅审批办公室窗口领取或到省劳动保障厅网站下载);

2.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由聘用单位出具,内容包括聘用期限、理由、职务等);

3.拟聘用意向书(外国人愿意与聘用单位合作的书面材料);

4.拟聘用外国人的护照及复印件、履历证明、从事该项工作的学历及资格证明;

5.拟聘用的外国人本国医疗机构或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长春体检地址:普阳大街45号);

6.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章程及其复印件。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1.《关于颁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2.《关于颁布〈吉林省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劳合字[1996]1号)。

五、承诺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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