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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增加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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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劳社函[2008]26号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报来《关于增加鉴定工种的请示》(宁职院发[2007]第13号)收悉,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相关工种的条件进行了实地审查,认为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基本具备了相应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增加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铣工、数控车床工、速录师等4个职业技能鉴定工种,鉴定等级为初、中、高级。

    二、你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帮助鉴定所充实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设施设备和检测条件。指导督促鉴定所自觉遵守鉴定程序、工作规则和生产安全规章,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批准的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和鉴定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为促进就业和我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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