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宁劳社发[2004]51号和宁劳社发[2004]57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实施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执法监察活动,加快在建筑业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进程,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措施。同时要加强与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各地在贯彻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联系。
劳动保障厅联系人、联系电话:
杜小鸣 0951--5047794
建设厅联系人、联系电话:
聂治云 0951--5011154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建设厅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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