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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计划外用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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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

    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编制计划外用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编制计划外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劳动标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二、用人单位招用编制计划外劳动者,应当在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进行。首先从本市、县失业人员中招用,并尽可能从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中招用;对从事技术工种、特殊工种的,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用。

三、用人单位招用编制计划外劳动者,应从招用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期限不满一年的,可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用人单位已使用编制计划外劳动者,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之日为起始时间,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自觉、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五、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和修改约定条款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具体协商变更的内容、条款,由用人单位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

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具体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或双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5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金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予支付。

七、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除在试用期间、因一方违法违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均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予支付。

八、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九、用人单位要为每个招收、使用的编制计划外劳动者建立个人档案。将招收劳动者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以及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学校(教育部门)、部队(民政部门)的相关材料,连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参加社会保险的材料等装入个人档案。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将其个人档案移交劳动者新的用人单位;无单位的,移交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要保持劳动者个人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十、用人单位和使用的编制计划外劳动者应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20%和8%的比例,按月向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已使用的编制计划外劳动者,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应参加养老保险,由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符合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分别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2%和1%的比例,按月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工伤、生育保险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

十一、编制计划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编制计划内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在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使用编制、计划外用工情况进行指导、服务。用人单位应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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