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各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及直属事业、企业单位的所有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要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要严守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为确保我省劳动保障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供财务保障。
第四条 财务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各项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资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资金、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基金安全。
第五条 财务管理要坚持“统一领导,强化目标管理,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审计、纪检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财务管理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项会计事务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办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预算,是指厅及直属单位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由单位按规定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资金(预算内拨款、预算外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预算,包括年度预算、季度预算等。
第九条 以下资金均应编制预算:
厅及和直属单位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劳动监察事业费;
财政预算内专项经费;
社会保险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经营性收入;
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后,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表样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计情况,编制下年度各项资金、基金预算草案。
厅规划财务处要根据各处室负责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充分考虑上年实际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下年度各处室收费目标,据此制定各项收费收支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 厅及直属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预算,厅规划财务处进行审核汇总,经厅领导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预、决算等各项财务活动均由厅规划财务处统一对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把基金的收缴、收费目标的执行情况同干部考核联系起来,对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完不成预算目标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要认真分析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主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要调整预算时,各单位要提出调整意见,由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厅领导批准后,规划财务处统一报省财政厅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和直属企业的经营收入要实行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内部目标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厅和就业指导中心各处室(部)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厅规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各项行政性收费的主管处室(部)必须完成全年收费计划。超收部分,可提取适当比例作为有关处室(部)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就业指导中心各部的行政性收费,由各部收费,使用规划财务处统一领取的财政专用收费票据,收费直接存入财政专户,规划财务处根据返回的收费票据登记“应缴财政专户”帐簿,并将省财政部门返回的资金,按收支计划对就业指导中心定期拨款。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要按规定缴财政专户,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不得私开收据,严禁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按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预算,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严禁各单位及处室(部)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坐支收入,违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厅及就业指导中心各处室(部)的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支出由厅办公室和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核算、使用,厅规划财务处按计划定期向厅办公室和就业指导中心拨款,规划财务处不再负责各处室(部)业务费核算。各项支出实行主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镇就业补助费、劳动监察事业费、技措费(有技改项目的国家专项拨款)、社会保险基金等。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中的用于失业职工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要同城镇就业补助费中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费结合使用,有效的利用资金,落实好国家对失业职工、下岗职工及青年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就业补助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同时利用好财政安排的促进再就业经费,促使国家资金在做好再就业工作中发挥作用。规划财务处要加强资金管理,协调有关处室提出合理的使用计划,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的管理。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罚款的管理工作,对财政部门返回的资金原则上做为劳动监察工作的业务费,由厅办公室统一开支。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是厅及直属单位取得、 占用的全部资产,包括国家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理顺产权关系, 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1、 要做到存量清楚、分类合理、 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明确、帐卡完备、制度健全、责任到人、产权清晰,各单位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年度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帐卡相符, 保证国 家 财产不受损失。发现固定资产有毁坏损失的, 要及时查清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2、闲置的固定资产要做到存量准确、 维护保管妥善,促进合理流动。
3、更向使用、对外投资、 租赁的固定资产要做到数量真实、分布清楚、经济责任明确,确保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4、转让固定资产如政府统一采购设备等,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入帐,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执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
1、货币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管理、现金管理、往来款项管理、票据管理和有价证券管理。
2、各单位要如实归集各项收入和支出, 严禁收入不入帐,造成资金帐外循环,也不得做假帐或搞两本帐,发现此类问题,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3、 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监督。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在取得凭证后立即入帐,并按期(有条件应逐日)结出余额;财会人员要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帐工作, 定期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帐项; 严格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空头、远期支票,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和处理;不许向外单位、个人转借帐户,或代存、代领现金。
4、 现金管理:收入现金要按期(有条件应当日)存入银行,不准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现金。现金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 超出现金限额(100元人民币)的支出,应通过银行划拨。不准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
5、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是待结算资金。 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处理债权、债务。个人不得挪借公款。
6、 票据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各单位财务要按规定加强票据的管理。有价证券要进行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要定期对帐、按期兑现,收益及时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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