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工作制度,提高统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厅内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统一制发统计报表制度、统一规范数据处理标准、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结果。各处室(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及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条 由规划财务处履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的职能:
一、负责指导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本系统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负责搜集、整理全省劳动保障统计年度、季度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服务和咨询;
三、负责对外发布劳动保障统计信息;
四、负责组织召开厅内统计联席会议,对全省劳动保障工作进行全面或专题研究分析,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统计监督,预测趋势,提出建议;
五、负责各种统计报表计算机软件的编制、数据的传输、网络的开通、综合统计报表和大型抽样调查统计数据的汇总等技术处理,负责全省统计工作的自动化建设。
第三条 各项专业统计工作由各相应业务处室分工负责:
一、负责采集、整理、汇总本专业统计数据,收集有关的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并写出统计分析报告;
二、负责归口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
三、负责及时向省厅规划财务处报送统计调查结果及有关资料。
第四条 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上级布置或业务需要,制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
第五条 调查对象属于劳动保障系统的,由主办处室(单位)起草文件,省厅规划财务处审核、会签后报主管厅长审批下发,同时抄送省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属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由主办单位与规划财务处会签、报主管厅长审核后送省统计局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后的统计报表制度、调查方案等由主办处室(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除临时性统计报表外,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工作应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编制的SMIS5软件。
第八条 统计数据实行逐级分专业归口上报。各地市各专业报表经相关审核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批后,经计算机传输至省厅,由相应处室(单位)整理、汇总。
第九条 省厅各处室(单位)向劳动保障部上报统计数据,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报送人(制表人)签字;
二、主管处室(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三、报主管厅长审核签字;
四、报劳动保障部同时送厅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厅综合统计资料及专业统计资料复本由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各专业统计资料正本由归口处室(单位)整理和保存。
第十一条 省级劳动保障统计资料的提供发布由省厅规划财务处归口管理。省厅内外所需统计数据,原则上由规划财务处提供;规划财务处提供不了的,可由各专业处室(单位)提供。
第十二条 厅内各处室(单位)或个人提供、发表统计资料或使用统计数据时,须征求厅规划财务处意见。对外提供、发表重要统计资料,需报厅党组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送交厅规划财务处备案、审核的统计数据(包括上报统计报表),应附有必要的文字材料,对变化幅度较大数字及季度、年度战线综合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备案时未及说明的,可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补交。
第十四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部实行统计通报制度,对各职能部门统计资料的报送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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