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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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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4、对受理的案件,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5、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分别作出处理;
         7、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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