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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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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甲方有权调动和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和级别。但应事先向员工书面说明调整工作岗位和级别的理由,并应将该书面说明同时抄送乙方。
职工本人或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上述说明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甲方在收到职工或乙方的书面意见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职工或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3.4  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
3.4.1  甲方与员工协商一致,甲方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3.4.2.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4.2.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4.2.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4.2.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4.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应按中国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4.3.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4.3.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4.3.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3.4.3.4员工不服从甲方对其工作岗位和级别的调整。
3.5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认为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甲方应当研究乙方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3.6  合同期满后,经公司、员工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在同等条件下,原公司员工享受优
先续签权。

第四章 工作时间
4.1  甲方根据行业特点,结合其生产营运实际,按不同岗位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适用本人与甲方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时制度。
4.2  甲方实行一班制和三班制的轮班制度,乙方应当支持甲方根据生产需要安排轮班。
4.3.1  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应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4.4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时,应征求乙方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加班,乙方应协助做好加班职工的工作。
4.5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甲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且甲方需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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