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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用人单位要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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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应由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这是记者7月3日上午,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中央驻青单位、部队驻青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其他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各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县(区)的具体管辖范围及权限由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调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用工备案意见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作者:胡友军) 20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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