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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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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过工作经历的职工失业或下岗后,对其进行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职业指导、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培训,是帮助劳动者提高再就业能力,从而尽快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措施。
  再就业培训的提出是在80年代末期。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随着全员劳动合同制、优化劳动组合等措施的推行,企业开始出现富余职工待业。为了使需要转换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劳动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要参加转业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享受减免培训费用和优先就业的优惠政策。到90年代中期,在失业人员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为减少失业,促进就业,我国开始实施再就业工程,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失业人员参加转业培训,并给予免费培训。
再就业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是一种转换职业或在原有基础上职业技能提高的培训,其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但培训的时间相对较短。培训期限一般有三种形式:(1)短期培训。培训期限为3个月以下,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或下岗时间较长、维持正常生活水平有一定困难、再就业愿望十分迫切的人员。培训所从事的工种和职业技能要求相对较低,经过短时间的培训,使他们能掌握一定的技能,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尽快实现再就业。(2)中期培训。培训期限为3个月至1年,培训对象主要是企业富余人员和即将下岗的职工,培训的目的是为转换岗位做准备,又带有技能储备培训准备性质。这种培训一般选择实用性较强、社会需求量较大、有一定难度的职业技能培训。如家电维修、电工、司机、机修工等。职工下岗或失业后进入劳动力市场,能较快就业。(3)长期培训。培训期限1年以上,培训对象为30多岁的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主要是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为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做准备。
  当前,社会上实施再就业培训的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1)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培训中心等。有些经地方政府审核的培训机构被确定为再就业培训基地或定点培训学校,由政府补助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的失业和下岗职工实行减免学费,这属于公益性培训机构。(2)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民主党派办的培训机构,这类培训机构对失业和下岗职工的培训也实行减免费的政策。(3)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是经教育或劳动部门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些是以学历教育为主,兼对失业和下岗职工开展培训的;也有专门从事职业培训,将职业资格培训与再就业培训结合起来进行。
  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落实资金是关键。再就业培训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合理使用的原则。中央财政确定科目,由地方财政支付的可用于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经费有: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费,这项费用可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补助;再就业补助费可集中用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就业培训补助支出;行业、企业组织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所需经费应多方筹措,对于失业和下岗职工培训补贴的原则,应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培训项目实施,确需扶持的,经有关部门审核,予以适当补贴。在对培训机构进行补贴时,要与其培训下岗职工,特别是其中困难群体人员的数量、培训项目、期限、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等因素挂钩。在培训的有关政策规定中,都制定了有关培训经费的扶持政策,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一些相关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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