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兼)职劳动监察员任命工作规范表

序号

经办

监督

 

工作程序

工作对象

办事条件

工作内容和形式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职权

时限

工作标准

备注

监督内容

主要责任单位

责任人

条件形式

处理

 

1

受理

专职监察员

1.   本局监处、监大队;

2.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1.提供已填写的《劳动监察员任命审批表》一式四份(分专职或兼职)

2.《登记表》一式两份

3.兼职监察员由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业务处、科及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人选

查收、登记、编号

监处

经办人

是否受理

3个工作日

1.服务态度和用语符合要求;

2.依规定一次性查收办事条件所列条件资料;

3.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必须受理,不受理说明理由。

4.使用标准回执,告知办事程序和办理时限,商定送达方式。

一、任命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和知识;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4。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二、培训审批:专职监察员由省以上劳动部门负责;兼职监察员由本局培训、考核审批。

工作作风

机关党委办

有关作风建设责任人

受理投诉

1.督办

2.核查

3.违规处理

兼职监察员

1. 本局有关处室、单位;

2.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2

审查

送审材料

材料齐全

1.书面审查是否符合任命条件;

2.分别安排专、兼职监察员编号。

依法审查

5个工作日

及时依法审查

执法尺度

法规处

有关执法协调责任人

1.   受理异议

2.   执法检查

1.协商;

2.合法性;

3.发出执法意见和建议。

 

3

处理

培训考核

专职监员

经审查合格人选

审查完毕

1.培训;

2.登记造册。

送省劳动保障厅培训

监处

负责人

组织培训考核

7个工作日

登记培训人员名单位,联系省厅并做好配合工作

做好培训筹备,培训人员名单汇总,组织班务等工作。

本局或委托有关单位培训

兼职监员

3-1

提出任命意见

拟任命人员材料

①符合任命条件;

②培训考核成绩合格

资格复核

监处

处长

提出任命意见书

3个工作日

依任命条件和考核成绩提出任命意见

效能监察

监察室

有关效能监察责任人

受理投诉

1.督办

2.核查

3.违规究责

 

3-2

决定

1.已提出任命意见;

2.符合办文规范

审批

局办公室

主管局长

签发

1个工作日

依职权审批

 

4

送达

任命通知

任命书已签发

直接送达

监处

经办人

送达

1个工作日

及时送达

 

5

归档

1.任命审批表;

2.培训资料;

3.统计登记表

送达完毕

整理归档

归档

1个工作日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执法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

条款

 

1.《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2.《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

第六条

 

3.《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

全文

 

内容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