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22〕10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2-09-19
  • 实施日期2022-09-19
  • 发布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力支持就业创业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现就做好失业保险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 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参保企业的发放政策按企业所在市县疫情情况执行。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补助标准。

按每名参保职工3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只能享受一次。

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三、发放程序。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参保企业2022年7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经公示后发放至参保企业对公账户。

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劳务派遣企业申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与实际用工单位达成的补助资金分配协议后,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劳务派遣企业对公账户。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用款需求纳入失业保险基金专项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及时将支出用款拨付给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资金。

五、工作要求。

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是适应当前形势,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指导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领发放工作。

要强化宣传引导,多渠道投放政策信息,让企业普遍知悉运用政策,为推进政策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各市县(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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