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桂人社函〔2019〕180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9-08-27
  • 实施日期2019-11-29
  • 发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并就广泛组织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求各市意见和报送的问题

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分别将此文及时转发至市级及县市、区级对应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以市为单位,分别做好本系统反馈意见汇总,于2019年9月30日前分别对应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联系人:彭连华,联系电话:0771-5859817,电子邮箱:、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人:王镱淋,联系电话:0771-5342495,电子邮箱:、自治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联系人:黄美清,联系电话:0771-5532069,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05号,邮编:530022。

二、关于自治区本级意见反馈的问题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单位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具体提出单位或个人直接将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本文指定的对应联系人。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等转办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的实名举报件,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借举报名义代他人主张权益以及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仅限于职工含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承办各自的举报奖励工作,“谁查处,谁奖励”。

第六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提供相关的证据及线索,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经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的;

二级: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经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以下含的;

三级: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经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按查实侵害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对举报人予以一定比例奖励,原则上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一应当按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金额的6%奖励,按此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奖励;

二应当按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金额的4%奖励,按此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

三应当按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金额的2%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举报违法行为属实但尚未完成基金支付或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可视情形给予200~400元奖励;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查实举报事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数额特别巨大且要实施特殊奖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分别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管理监督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管、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经办和税务部门稽查机构。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举报案件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结案审批表、处罚处理决定书等,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稽查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审批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并送达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及机构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同时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信息。

举报人不能到指定地点及机构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将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并按指模确认的《举报奖励通知书》,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或传真以确认收到时间为准至《举报奖励通知书》指定的机构。

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信件署名第一位人员办理举报奖励手续,提供其相关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所获取奖金的分配由联名举报全体人员自行商定。

举报人逾期未根据本条规定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以及与奖励相关的资料由承办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稽查机构作为密件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依法追偿;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虚假举报。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等恶意举报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务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附: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