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人社养发〔2019〕6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9-04-28
  • 实施日期2019-05-20
  • 发布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总费率1%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实施上述调整后,将制定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为落实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60%的要逐步提高至60%的要求,自2019年7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限标准由40%调整为46%,2020年7月缴费下限标准调整为52%,2021年7月缴费下限标准调整为60%。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同步调整。

自2019年7月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四、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部门共同稳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征收体制改革。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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