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湘人社规〔2020〕10 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0-07-02
  • 实施日期2020-07-02
  • 发布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 号精神,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底,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对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6 月底,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已全额缴纳 5―6 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对应减征的部分,企业和单位可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选择退回。

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 号规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 2020 年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19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 5054元/月,以此作为 2020 年度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2020 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为 15162 元/月;下限继续执行 2019 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 2859 元/月,缴费指数仍以 2020 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职工 2020 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实际工资水平的,可据实申请调整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 2019 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灵活就业人员 2020 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 2019 年下限标准的,可申请调整缴费基数。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不需履行申请手续。2021 年底前补缴 2020 年未缴费月度的,缴费基数在 2021 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指数以 2021 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政策要求。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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