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医疗期终结后继续休息工伤待遇如何享受的函”的复函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劳社工函〔1999〕5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9-11-09
  • 实施日期1999-11-09
  • 发布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医疗期终结后继续休息工伤待遇如何享受的函》收悉。

请你们按照劳动部[1996]266号文件和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二、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等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工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5-10级且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发工伤津贴,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标准按照京劳法发[1995]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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