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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劳动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1-5-30
【法律文号】:新人福字[1991]86号 【执行日期】:1991-5-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劳动厅 财政厅
新人福字[1991]86号
【字体:  
关于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年三月十七日,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即新劳人险字[1990]84号、新财文字[1990]68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和单位,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经研究,现对几个主要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国家规定退休后符合享受照发原工资待遇条件的老工人(以下简称老干部和老工人),不论是在离退休前去世,还是在离退休以后去世,其遗孀均可享受每月75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二、 确定老干部和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应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执行。
  三、 文件第一条 第3款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国家规定退休后符合享受照发原工资待遇条件的老工人”是指按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发的劳人险[1983]3号文件《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
  四、 老干部和老工人的遗孀,如系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人员,既符合按新劳人险字[1988]371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含按有关规定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救济费者),又符合按新劳人险字[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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