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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7-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1-7-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1980年,我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桂政发【1980】159号)。这几年来,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要求予以解决。为此,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另由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按其死亡当月工资合计数发给遗属3个月死亡的当月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对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给予定期补助。
     二、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抚养人):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0周岁,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丈夫年满60周岁、妻子年满50周岁,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原夫所生子女,不包括1980年1月1日后出生或抱养的第三个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8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学校读书的,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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