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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9-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1-9-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字体:  
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关系到千百万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对我国企业职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以来,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实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不断取得进展。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统筹已在全部市、县实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已有多数市县推行。实践证明,退休费用统筹对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全区统筹应逐步实施,分步到位。第一步要求1992年底前实行以地、市为单位的统筹,各地、市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第二步由地方统筹过度到全区统筹。自治区劳动厅要认真搞好调查测算,提出方案,充分论证,争取早日实施。
      为过度到全区统筹创造条件,各地、市、县从1992年起,按月将收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5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作为自治区养老保险积累金和调剂金。1991年12月以前积累的和以后留在地、市、县的50%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在没有实行全区统筹前,各地、市县不得和固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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