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劳动局、纺织工业局(公司): 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精神,现将1998年至2000年三年内提前退休人数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我省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工业企业下岗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中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经本人自愿,可申请提前退休: 1.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 2.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在挡车工岗位上; 3.跨国家规定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 4.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二、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一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 全额基本养老金指按省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指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乘系数除以120计发的养老金。 提前退休年数尾数分段计算,每提前退休三个月养老金减发0.5%。 三、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其基本养老金要从办理提前退休后的下一年起,按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按本通知规定所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列入统筹支付。按照劳社部发[1998]6号文件规定,每办理一人提前退休,企业应从压锭补贴资金中一次性划拨300元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所划资金记入基金其他收入,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不能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五、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下岗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由省纺织工业总公司统一报省劳动厅审批。 六、允许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下岗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是国家考虑到压锭纺织企业的特殊困难所给予的一项优惠政策。没有压锭任务的企业不得办理提前退休。为促进企业压锭任务的完成,对有压锭任务的企业,各地要根据企业的压锭数量和进度统筹安排和使用提前退休指标,当年企业压锭数量未达到任务要求的,相应核减企业当年的提前退休指标。 附: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1998—2000年间提前退休人数控制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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