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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4-12-30
【法律文号】:青劳人险字(94)612号 【执行日期】:1995-1-1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财政厅
青劳人险字(94)612号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除按人薪发[1994]48号文规定的项目计发外,可将本人死亡的当月享受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地区性临时补贴、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浮动工资(含未转固定)、在青工作满二十年固定晋升一级工资、知识分子津贴、补助、老职工补助、青政[1984]108号文规定增加的一级工资、粮油提价补贴(6元)、青政[1992]73号文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等项目与两部规定标准合并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按原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附件:人事部人薪发[1994]48号文(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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