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劳动法规有关条款涵义”的请示》(景劳计[1996]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现函复如下: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 中“劳动法工资报酬”指的是劳动者因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根据预先依法确定的标准,并依法取得作为劳动报酬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包括标准工资、如计时工资、结构工资等;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如全勤奖、超额奖;津贴、如工龄津贴、岗位津贴;补贴,如物价补贴等等。即劳动者的实得工资,而不是当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如果请示第二条 中复检认定是调解或裁决的必备条件,申诉人经通知拒不到场接受笔检致使仲裁活动无法继续,则仲裁庭可申诉人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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