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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4-22
【法律文号】:赣劳计[1996]30号 【执行日期】:1996-4-22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计[1996]30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何负担的复函

  德兴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死亡遗属补助如何负担的请示》(德人劳发[1996]12号)收悉。关于你市燃料公司一职工死亡,留一未满16周岁子女,该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的补助如何负担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省总工会、劳动人事厅赣工[1983]56号文第一条 规定:夫妻双方均是职工,分别在两个企业工作,其独生子女,可由职工提出申请,选择一方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应通知对方企业。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赣劳险[86]第36号《关于我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规定:企业应做好职工劳保卡片的登记工作。严格按规定确定和划分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死亡时,按劳保卡片登记的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为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精神,如该子女确定为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则应由你市燃料公司全额负担其子女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确定为该死亡职工爱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则其子女不能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不存在由死亡职工单位及其配偶单位或配偶各负担一半的问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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