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厅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集体合同审查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处理的管辖方式: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境内的中央、省属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所属企业和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县、县级市、市辖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所属企业和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省或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指定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试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各地、市可以选择一、二个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试点,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此项制度的推开创造条件。 (该转发国家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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