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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1-27
【法律文号】:赣劳力[1995]4号 【执行日期】:1995-1-27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力[1995]4号
【字体:  
江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5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结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合同鉴证工作,依法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 各地应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鉴证的质量,加强服务,严格执行劳动发布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充分体现劳动合同鉴证“依法鉴证、保证质量、体现服务”的原则。
  三、 劳动合同鉴证费的收取、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执行劳动部《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劳力字[1992]53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该转发劳动部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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