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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4-5
【法律文号】:赣劳力[1995]12号 【执行日期】:1995-4-5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力[1995]12号
【字体:  
关于内退职工是否执行岗位技能工资计发生活费问题的批复

  九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内退职工是否执行岗位工资的请示报告》(九劳仲函请字(1995)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内退前企业已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内退职工是否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内退前有正式岗位,且参加了本单位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经本单位和劳动部门批准套改了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其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可纳入计发内退生活费的基数。
  2、 内退前没有岗位,属无岗位或编外人员,企业和劳动部门按规定没有给其套改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仍然执行等级工资的,按其等级工资计发内退生活费。
  二、 内退后企业才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内退职工是否执行岗位技能工资?以及内退职工如何套改岗位工资?按以下规定办理。
  按照劳动部劳薪字[1992]30号、省劳动厅赣劳赣[1992]15号文件规定,“无岗和编外人员不实行岗位工资”,因此,内退职工仍应执行原等级工资并作为其计发内退生活费的基数 。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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