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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劳动厅 江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5-8-20
【法律文号】:赣人薪发[1995]8号、赣劳薪[1995]11号、赣体人字[1995]45号 【执行日期】:1993-10-1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劳动厅 江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赣人薪发[1995]8号、赣劳薪[1995]11号、赣体人字[199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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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体育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人事局、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人薪发[1994]12号)中关于“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的精神,现就我省体育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的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其工资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重新确定。
  1、 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机关,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并根据调入单位所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其中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奥运会获奖名次,全运会、亚运会前三名以及全国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冠军者,其职务工资可双同类人员高定一档。
  2、 运动员退役分配到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并根据调入单位所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职务工资。其中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奥运会获奖名次,全运会、亚运会前三名以及全国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冠军者,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一档。
  3、 运动员分配到企业单位,执行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由调入企业重新确定。重新确定的原则,按其新任的工作岗位(职务),参考本人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
  二、 退役运动员中曾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奥运会冠军的,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其工资具体可按以下办法确定:
  1、 分配到机关工作的运动员,确定的机关工资水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低于其原体育基础津贴的,其原体育成绩津贴的额度可予以全额保留;高于原体育基础津贴的,高出部分冲销原体育成绩津贴的额度,冲销不完可继续保留,待以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2、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运动员,确定的工资水平(含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津贴部分)低于原体育基础津贴的,其原体育成绩津贴可予以全额保留;高于原体育基础津贴的,高出部分冲销其原体育成绩津贴,冲销不完的可继续保留,待以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3、 分配到企业的运动员,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按新定的职务或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其工资性收入一般不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水平。
  三、 在队期间享受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的运动员,退役后其突出贡献津贴由新调入单位在重新评定工资后继续全额发放。
  享受突出贡献津贴人员因死亡或其它原因停发工资,其突出贡献津贴也随之停发,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 上述体育运动员工资套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后,工资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可以按规定与其原体育基础津贴升级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五、 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
  一、 运动员体育基础津贴套改表;(见表
  二、 运动员体育基础津贴标准表;(见表
  三、 运动员体育基础套改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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